埃及海关进出口政策

海关管理法律制度

《海关法》是埃及海关管理的主要法律。埃及政府于1963年颁布《海关法》(66号法),1986年实施《关税免税法》(186号法),2020年整合上述两部法律并进行修订后,实施新《海关法》(207号法)。新法旨在鼓励外商投资,减并简化国际贸易和清关流程规则,促进清关程序标准化,提高关税退税环节工作效率。此外,新法还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并要求实行清关后审计流程。

埃及财政部是关税政策制定机构,其下属的海关总署是关税政策执行机构。海关总署设有关税高级理事会,主要任务是根据本国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讨论并制定相应的关税税率及执行方案。埃及海关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协调海关税则制”。在关税的制定上,政府还分别考虑鼓励发展本国产业和保护新兴产业的不同政策。

2008年4月,埃及加入《京都公约》,促进埃及通关手续与世界海关组织标准接轨。2009年11月,中埃两国海关签署《海关行政互助协定》

新《海关法》(207号法)主要修订内容

  • 实施全国统一窗口系统,提升海关程序便利化程度;
  • 通过预查询系统回应企业问题;
  • 经由电子商务渠道购买的货物须遵守电子商务法规定;
  • 规定可免除所欠关税的情形;
  • 在海关程序中引入风险管理系统;
  • 将免税规则合并纳入;
  • 临时入境和退税业务由海关统一负责;
  • 临时入境的货物必须在放行之日起一年半内重新出口,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一年;
  • 海关负责监督与货物相关的知识产权;
  • 用于在境内运行或租赁的机器、设备和装置临时放行的,按每月或部分月份2%的税率征收关税,每年最高不超过20%;
  •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海关文件需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