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是欧盟成员国,其海关执行欧盟制定的共同关税联盟政策。这意味着,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被称为区内贸易,无须缴纳关税。而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则构成进口或出口,应当缴纳关税。货物的进出口监管和关税征收工作由联邦财政部下属的海关和消费税管理局负责。
比利时目前采用的是1992年欧盟部长理事会制定的《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的第(EEC)2913/92号法规》,它对共同海关税则(包括商品分类目录,一般关税率、优惠关税措施以及普惠制等方面)、原产地证明(包括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以及海关估价等作了统一的规定。统一的欧盟标准决定了每一类商品应适用的关税税率。此外,也有许多的关税免征、缓征和减免规则,这些规则可能与配额有关,也可能无关。
所有的这些可能性和不同的法律以及附属规定都被罗列在由比利时政府签发的文件“适用的海关税率”(Applied Customs Tariff)中。一旦申报生效,就需向进口地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根据比利时的贸易规则,如果货物立刻被供应给另一个欧盟国家,进口环节增值税将被免除。如果货物根据增值税保税仓储的仓储程序被放置,进口环节增值税也将被免除。除关税和增值税外,某些商品还会被征收消费税、能源税等。
比利时目前采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欧盟共同海关新法则,这是欧委会2003年12月18日第2286/2003号法规制定的,对1992年欧盟部长理事会制定的《欧盟共同海关税则》进行了修改。该新法则在《共同海关税则》(包括商品分类目录、一般关税率、优惠关税措施以及普惠制等方面)、原产地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以及海关估价等方面作了统一的规定。
对于从中国出口到比利时的货物,建议进出口企业在进行贸易前,详细了解欧盟共同海关税则的相关规定,准确归类商品编码,核实原产地资格,并关注关税免征、缓征和减免政策,以便顺利完成清关并优化税务成本。
注:具体规定及要求请以欧盟及比利时海关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