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海关法体系由直接适用的欧盟法律和本国的《海关法》及其配套法规构成。波兰适用欧盟共同体海关税制。税率表包括协议税率,适用于WTO成员或与共同体签订最惠国协议的国家。部分产品(主要是食品)在税率表中采用自主关税,不受最惠国待遇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约束。
2004年5月1日波兰成为欧盟成员国后,与欧盟其他成员国的贸易遵循欧盟内部统一大市场原则。波兰与非欧盟国家(第三国)贸易适用欧盟共同政策措施和手段,如共同贸易、共同关税表等。欧盟与第三国签订的国际贸易协议直接适用于波兰。波兰政府主要负责发放进出口许可,以及因经济以外的原因,如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规定进出口的限制(根据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6条)。
波兰对各类动植物产品的进口有检疫要求,要求对进口产品的特征及进口商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对于从中国出口到波兰的货物,建议进出口企业在进行贸易前,详细了解欧盟共同海关税则的相关规定,准确归类商品编码,关注波兰作为欧盟成员国的特殊要求,并确保动植物产品符合检验检疫规定,以便顺利完成清关。
注:具体规定及要求请以欧盟及波兰海关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