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纳达海关进出口政策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海关法》

格林纳达《海关法》对进出格林纳达口岸的所有物资、船泊、飞机和人员等的监管和征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海关法》同时规定了加勒比共同体和东加勒比共同市场成员国的原产地规则以及许可证制度;另规定了具体的停靠码头、登陆点和检查站。格林纳达海关作为财政部下属部门,按照法律进行执法检查和征税。

《关税法》(CUSTOMS DUTIES ACT)

格林纳达《关税法》对在格林纳达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申请关税消费税等减免、货物原产地证明及对特别商品进出口税及许可证等进行了规定。

税率规定

格林纳达海关征税的税率按照加勒比共同体统一税率征收。法令规定所有来自加勒比共同体以外的进口货物,须按货物 CIF 价征收 5%-40%的进口税(CET)。如经政府投资部门审批核准,对鼓励类项目所需设备及物资的进口可获关税减免。海关同时对进口货物按 CIF 和 CET 合计值征收25%(加共体成员国来源货物按CIF值)的一般消费税(GCT)。政府批准项目可免除此消费税。另对所有进口货物按 CIF 价征收 6%的海关服务费(CSC)。

格林纳达关税税则可登陆其海关网站查询:www.grenadacustoms.com

违规处罚

对于货物错误申报,海关将处以 5 倍于货值或 10 万东加勒比元的罚款。

注:具体规定及要求请以格林纳达海关及相关部门最新公告为准。以上信息基于您提供的资料整理,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