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拉斯未单独颁布外贸法,在与中美洲和国际多边机构贸易法规内容一致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本国进出口、海关、贸易救济等领域的相关规章制度。2003年,洪都拉斯成立国家外贸委员会。
洪都拉斯是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国,其海关法律框架基于中美洲海关统一代码(CAUCA),包括《海关总法》(1987年12月29日第212号法律)和《海关及关税制度法》(1987年12月29日第213号法律)。
洪都拉斯实行WTO海关估值协议(CVA),并加入了中美洲海关货物估值法规的部分内容。
洪都拉斯于1992年成立国家关税委员会,根据中美洲关税体系(SAC)对进口商品进行分类,除已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外,对来自和去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出口商品,分别征收进口税、出口税、附加税和海关行政税等关税。
注:具体规定及要求请以洪都拉斯海关最新公告为准。以上信息基于官方资料整理,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