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海关政策指南

加纳的海关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内容,能为你在进行与加纳的进出口贸易时提供帮助。

1993年加纳海关法规定如下:

【进口商品管理的一般性规定】

(1)进口商品报关时需提交的单证

  • 海运提单或空运运单原件
  • 经验证的出口发票
  • 装箱单
  • 进口报关单
  • 进口商品分类和估价报告
  • 完税证明
  • 纳税人身份证号
  • 其他相关许可证和资格证明

(2)进口商品通关流程

  1. 进口商需在GCNet平台注册,然后填写“电子进口报关单”(eIDF);
  2. 通过电子报关或提交SAD申请生效后,进口商到经授权的银行缴纳进口关税;
  3. 进口商向海关提交保管和纳税证明;
  4. 海关关员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放行。海关检验进口商品的方式包括扫描仪检验和手工检验;
  5. 海关向进口商签发通关证书。

【对超期滞港进口商品的处理】

加纳海关法律规定,进口货物必须在到港后45至60日内办理纳税清关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加纳海关有权对其进行扣押和拍卖。但在拍卖前,加纳海关总署将通过ASSEMBLY PRESS发布公告,对全国各地海关扣押并即将拍卖的货物品名、数量、受货人、承运人、运输船名和集装箱号等进行公示,货主可以在公告发布后的48小时之内向海关申请办理清关,付清关税后,海关即可撤消拍卖。2013年加纳总统马哈马命令成立港口总统特别行动组,与加纳港务局、财税总局、国家安全局、交通部等合作,监督关税缴纳,查处港口违法,解决港口拥堵。

注:以上信息基于加纳海关官方资料整理。具体规定及要求请以官网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