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海关进出口政策

进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如受验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指定监管机构或商检部门应向进口商发放禁止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销售该商品的命令并负责通知海关,同时协助海关提出对该商品的处置意见(转口、再加工或销毁)。

不超过海关规定数额的自然人携带入境的自用物品、办公设备、广告用品,以及“临时进口”项下入境的展品(不包括广播器材)均不必接受强制性安全检验。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总署隶属于经济财政部。下设15个海关:除全国7州和比什凯克市设有海关外(楚河州辖区内有托克马克和卡拉巴尔达两个海关),玛纳斯国际机场和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也分别设有海关机构,此外还有“南方海关”“北方海关”“动力海关”和“北方铁路海关”。中、吉边境的两个陆路公路口岸——吐尔尕特口岸和伊尔克什坦口岸,分别位于纳伦海关和奥什海关辖区。

海关征收的税费

主要税费:

  • 海关手续费:报关货值的0.15%,进出口商品均须缴纳;
  • 进口关税:按计算方法分为从价税、特种税和混合税三种;
  • 消费税:仅涉及汽油、柴油、烟、酒、贵重饰物等部分商品的进口。税率按每年公布的“消费税税则”执行;
  • 增值税:12%。计算方法为:(报关货值+关税)×12%。缴纳消费税的进口商品无须缴纳增值税。

其他有权征收的费用:

  • 自然人统一关税。主要针对从事“旅游购物”贸易的个体商人。一般以整车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 货物保管费;
  • 海关押运费;
  • 违反海关规定罚款;
  • 办理知识产权证明手续费;
  • 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在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总署登记手续费。

注:以上信息基于吉尔吉斯斯坦海关官方资料整理。具体规定、税率及要求请以官方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