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海关进出口货物政策

一、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卢森堡作为欧盟成员国,执行的是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主要包括共同税则、共同进口管理、共同出口管理、贸易救济措施、市场准入战略、贸易壁垒规则、产品质量标准等。

【进口管理】

进口管理主要体现在进口许可制度,包括监管、配合管理和保障措施三类。采取监管措施的产品主要来自部分钢铁产品、农产品和来自中国及越南的纺织品和鞋类。欧盟实施配额措施的税目有89个,农产品38%受配额保护。

【出口管理】

欧盟对短缺物资、敏感技术、初级产品出口采取出口监控和数量控制,还对两用产品和技术实行出口管制。另外,欧盟理事会1334/2000号法规附有一份禁止出口清单。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卢森堡对各类动植物产品进口有检疫要求,要求对进口产品的特征及进口商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执行的主要也是欧盟统一质量管理体系。

【动物源性产品检验检疫】

对动物源性产品检验检疫的主要指标包括:化学污染物、激素残留、微生物学指标、饲料添加剂检测和DNA检测。检验程序主要包括:例行检验检疫(主要是感官判断和有关文件审查)、实验室微生物和化学检验、系统强化性检验检疫。

【植物源性产品检验检疫】

对植物源性产品检验检疫的主要指标包括:杀虫剂、亚硝酸盐、重金属和霉菌毒素等各种污染物的最大允许含量,放射性化学污染物的最大允许含量,微生物学指标,深加工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香料与调味料的检测与分析,还有有关产品运输、保藏过程中使用的有关材料、包装材料、抗氧化剂的检测。检验程序与动物源性产品检验程序类似。

注:以上信息基于欧盟及卢森堡海关官方资料整理。具体规定及要求请以官网最新公告为准。卢森堡作为欧盟成员国,海关政策与欧盟其他成员国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