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海关税费

海关税费由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制定。为保护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哈要求分阶段与统一税率接轨,并为400多种商品申请了“过渡期”。除“过渡期”以外,哈萨克斯坦还争取到一项权利:凡用于外资对哈投资项目的进口机械设备和原、辅料一律免征进口关税。其他海关税费(海关手续费等)由哈萨克斯坦政府自行审定。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缴。

目前,俄白哈亚吉五国进口增值税率分别为:

  • 俄罗斯—20%
  • 白俄罗斯—20%
  • 哈萨克斯坦—12%
  • 亚美尼亚—20%
  • 吉尔吉斯斯坦—12%

消费税率根据不同商品,按各国现有规定征收,将来是否统一尚待研究。

海关手续

运进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在到货终点口岸办理海关清关手续;从哈萨克斯坦运出的货物,在发货起点口岸办理相关手续。

注:具体规定及要求请以哈萨克斯坦海关及欧亚经济联盟最新公告为准。以上信息基于官方资料整理,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