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韦海关税由关税(Custom Duty)、消费税(Excise Duty)、增值税(Value Add Tax)和附加税(SurTax)组成,管理机关为津巴布韦税务局,其根据《海关和消费税法》(第23:02章)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同时根据《增值税法》(第23:12章)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增值税,关税税率在5%-40%之间,对某些本地制造的商品和其他属于消费税的进口商品征收消费税,关税和消费税的适用税率载于以法定文书形式出版的《关税手册》,适用的税率取决于货物的类别,有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免征关税,具体为:暂缓征税、双边和多边协议、折扣、减免。
为进一步支持本国工业发展,津巴布韦财政部在 2015年中期财政政策报告中对部分产品关税进行了调整。
对青霉素类、抗生素类、慢性疾病用、生物碱类等4类药品征收30%的关税,关税代码分别为3004.1000、3004.2000、3004.3910、3004.4090。
对硫酸钾、氯化钾等复合肥和混合肥仍征收25%的关税。
对食用油征收40%的关税,以及25%附加税和0.5美元/升中取其高者。
对碳酸类饮料征收0.5美元/升的特别关税。
经批准的制造商进口原材料可享受退税,同时对印刷成品加征40%的关税和1美元/公斤的特别关税。
经批准的制造商进口原材料可享受退税,同时对进口家具征收25%-40%不等的关税。
经批准的纺织服装企业出口可享受退税,包括设备零件、纱线和布料等;聚针织面料的关税从10%增加至40%,再加上2.5美元/公斤的特别税。
从零关税增加至10%再加上100美元/吨。
将玉米粉、肉、糖、面粉从旅行者退税列表中移除。
从自由进口商品列表中移除。
注:以上信息基于津巴布韦海关官方资料整理。具体税率及规定请以官网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