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海关税则】

德国适用欧盟共同体海关税制。税率表包括协议税率,适用于WTO成员或与共同体签订最惠国协议的国家。部分产品(主要是食品)在税率表中采用自主关税,不受最惠国待遇和WTO义务约束。这意味着对于某些特定商品,德国(及欧盟)可以自主设定关税水平,而不受国际协定的限制。

【关税优惠政策】

欧盟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单向的关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 对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国家的协议关税(如科托努协定下的优惠安排);
  • 普惠制(GSP):欧盟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部分产品提供减免关税待遇;
  • 在自由贸易区协议框架下的互惠安排(如与EFTA国家、墨西哥、智利、南非、韩国等签署的自贸协定)。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部分产品可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具体需查询最新规定,欧盟近年来调整了普惠制方案,可能影响特定产品)。

【海关法典】

德国海关法体系由直接适用的欧盟法律和本国的《海关法》及其配套法规构成。《共同体海关法典》(Union Customs Code, UCC)是欧盟海关法领域的基本法,各国法律是对共同体法典的补充和细化。进入德国关税区的商品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规定特别情况,进口货物均需在某海关部门,或海关部门允许或指定的其他地点报关,需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必须申报。

【电子申报系统 ECS】

为提高海关监管效率,欧盟推出了出口管制系统(Export Control System, ECS)。

  • 第一阶段:2007年8月31日,欧盟出口监督系统(ECS)第一阶段启动。报关人/出口商可以使用ECS系统在出口地海关部门或者在最终出境地海关部门进行电子申报。出口海关向报关人发送电子确认,该确认代替了SAD3卡,并根据增值税规定确认货物已出口。ECS系统保证行政机关可以有效地执行海关监督,出口商可以更快地办理出口文件,并申请采取出口零税率。
  • 第二阶段:ECS系统第二阶段于2009年7月1日开始,欧盟全境统一采取ECS系统电子出口海关申报单,只在紧急情况下允许纸式文件。这意味着所有出口申报原则上必须通过电子方式处理。

注:具体规定及要求请以德国海关官方发布为准。参考官网:https://www.zoll.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