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适用欧盟共同体海关税制。税率表包括协议税率,适用于WTO成员或与共同体签订最惠国协议的国家。部分产品(主要是食品)在税率表中采用自主关税,不受最惠国待遇和WTO义务约束。这意味着对于某些特定商品,德国(及欧盟)可以自主设定关税水平,而不受国际协定的限制。
欧盟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单向的关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部分产品可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具体需查询最新规定,欧盟近年来调整了普惠制方案,可能影响特定产品)。
德国海关法体系由直接适用的欧盟法律和本国的《海关法》及其配套法规构成。《共同体海关法典》(Union Customs Code, UCC)是欧盟海关法领域的基本法,各国法律是对共同体法典的补充和细化。进入德国关税区的商品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规定特别情况,进口货物均需在某海关部门,或海关部门允许或指定的其他地点报关,需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必须申报。
为提高海关监管效率,欧盟推出了出口管制系统(Export Control System, ECS)。
注:具体规定及要求请以德国海关官方发布为准。参考官网:https://www.zoll.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