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海关进出口货物政策

一、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后,适用欧盟统一的贸易政策。除协议配额规定或危害人类健康及环境的少数产品外,对进出口商品一般不实行许可证制度。

【两用物品出口管制】

对于具有双重用途的军民两用产品,罗马尼亚执行欧盟2009年第428号关于实施两用物品出口、转让、中介服务和过境控制体制规范,根据类别不同对相关产品出口实施差别化出口许可证制度。

【敏感产品出口管制】

对于军用物资、化学品和生物制品等敏感产品,罗马尼亚通过相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进行规范,进出口必须事先获得外交部下属出口管制总局的审批。

二、贸易法规

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后,罗马尼亚执行欧盟统一的关税、贸易保护措施、最惠国待遇等共同贸易政策,不再拥有单独的贸易立法及确定海关税率和制定贸易政策的权利。欧盟对外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配额等贸易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技术标准等要求同等适用于罗马尼亚。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后,适用欧盟统一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政策,执行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各种工业品的严格的检验检疫管理法规和标准,根据产品不同实现不同的检验检疫管理方式。

注:以上信息基于欧盟及罗马尼亚海关官方资料整理。具体规定及要求请以官网最新公告为准。罗马尼亚作为欧盟成员国,海关政策与欧盟其他成员国保持一致。